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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附加税怎么申报

编辑:禹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5-28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已预缴的税款无需重复申报缴纳.

预缴增值税是不是同步必须缴纳附加税费

既然预缴增值税,这是欠纳税人的税款,虽然退的程序上有时比较艰难,不过说一定是有退的要求的.

这种情形现在有,房开企业的预售的预征,还有已经实施的建筑服务预收款的预征,此两类情形下预收那是直接确定了发生纳税义务的,附征附加税费是很清楚的.

营改增后到2017年6月30日,建筑服务预收款也是直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这时附加税费同步计缴也是没有问题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过: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财税要怎么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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